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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实现国有资本人格化问题,在理论上已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思路:伦理学派的思路是消除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这是一条实现国有资本人格化交易成本最低的路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少普适性;产权学派的思路是国有资本民营化。这是一条实现资本人格化的有效路径,但放弃了资本的国有性质,跳出了既定议题的范围;管理学派的思路是提高委托人的人格意志的传导效率,这在实现国有资本人格化过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但在委托人的人格意志尚未资本化的条件下,这种路径只能是无源之水。因此,在坚持政企分离、资本国有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如何塑造出一个资本化的人格,并将这一资本化人格物化为国有资本的运动这一课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为这一课题提供一个尝试性的解决方案就是本文所要做的工作。论文以马克思的资本人格化理论为指导,以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假设为前提,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行为科学中的激励理论为基本依据,采用矛盾分析法、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法、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等方法,在吸收中外学者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国有资本运行的实际,构造了一个以国有民营为基本特征的国有资本人格化的理论模型。通过研究,论文取得了以下成果:(1)对国有资本资本人格化的实现条件作一般的理论概括。马克思对资本人格化的研究,以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作为典型的研究对象,新古典经济学家以资本人格化作为既定的制度前提,新制度经济学家则以当代资本主义企业作为典型研究对象,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则以国有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本文在吸收中外学者已有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将国有资本人格化的过程分为人格资本化和资本化人格物化两个环节,并对每一个环节实现的一般条件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概括。人格资本化的实现条件是:经济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经济主体拥有剩余索取权;经济主体承担企业负债清偿责任。资本化人格物化的实现条件是:资本化人格主体必须拥有剩余控制权;资本化人格主体必须能有效地将其人格意志传导给企业合约中的非资本化人格主体。(2)提出了准职务所有权的概念。资本化人格意志的传导以资本化人格意志已经生成为前提,而资本化人格意志的生成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这些条件只能建立在权益资本的人身所有权基础之上。本文的研究表明,权益资本的公共所有是一种社会成员的非人身所有权。借鉴准地租和职务权利两个概念,本文将这种非人身所有权称为准职务所有权。这种权利可以量化到准职务资格上,而不能量化为人身权利。准职务所有权概念的提出,为解析国有资本人格化难题提供了一把钥匙。它可以解析建立在国有权益资本所有权基础之上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实现资本人格化,可以解析学者们将国有资本难以人格化的原因归咎于国有经济规模大、管理层次多、委托代理链条长等因子而没有抓住最本质因素,也可以解析本文提出以国有民营的方式实现国有资本人格化构想的内在逻辑。(3)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角度对我国国有资本人格化实践探索进行批判性的总结。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形态上,由于国有资本的资本化人格主体无法形成,权益资本所有者的人格意志难以得到有效传导,国有资本人格出现了弱化现象。在经济转型时期,无论是循着管理学派的实践探索,还是循着产权学派的实践探索,都未能塑造出国有资本的资本化人格主体。因而,国有资本人格化的目标没有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并以案例佐证国有资本人格化在改革探索中出现异化的事实。实现国有资本人格化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没有完全解决的课题。(4)提出了以国有民营的方式实现国有资本人格化的构想。本文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以国有民营的方式实现国有资本人格化的构想:将国有资本由权益资本改造为债权资本或优先股资本,从社会上引入权益资本所有者,并将其塑造成资本化的人格主体。政府对企业直接经营管理转化为对企业资本运营风险的监管,将企业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权益资本的范围之内。同时,以政府对资本的所有权为基础,以政府收购为手段,将国有资本的诉求输入权益资本所有者的目标函数。权益资本所有者在政府的风险控制范围之内自主地推动整个企业资本作增殖运动。这样,既实现了资本人格化,又坚持了政企分开、资本国有的原则。为实现国有资本人格化构造一种“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国有资本运营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思维。(5)构造了资本人格化的一般理论模型。对权益资本所有者如何将资本化人格意志传导给非资本化人格主体,新制度经济学家进行了激励合约设计,管理科学学派进行了数理分析,行为科学学派进行了激励模型研究。这些研究为我们构造资本人格化的一般理论模型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但是,他们的这些研究,并不是专门针对资本人格化而进行的,因而,也没有构造出一个完整的资本人格化的一般理论模型。本文在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依据资本人格化过程中的一般规定性,将资本人格化中的各种相互关系数量化、图象化,构造一个资本人格化的一般理论模型。该模型将人们工作努力的方向、努力的程度、努力对收益的关系、收益对努力的关系、资本化人格的实现程度等等,都被统一在一个理论模型之中。以该模型为基础,本文构造了国有资本资本化人格的初次传导和再传导体系。(6)对国资委的职能作了再定位。在现行的理论框架上,国资委被定性国有权益资本所有者,这种定位无法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构造出资本化的人格主体。与国有民营模式相适应,国资委应定性为国有债权资本或优先股资本所有者,其基本职能应定位为调整国有资本的总量和结构、国有资本产权交易、监管国有资本运营风险、取得国有资本的经营收益、收购正外部性产品五个方面。为了减少或消除国资委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偏离社会公众利益,必须建立相应的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准心的国资委职能定位校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