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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众对生命和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药品安全问题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2006年“鱼腥草事件”、2007年“甲氨蝶呤事件”、2012年“罗氏事件”等药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来两个问题,一是制药企业对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够,没有承担起“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这个责任。二是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的监管不到位。有必要对生产企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政府规制模式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及研究,为我国药品上市后安全监管提供借鉴。本文首先运用了政府规制理论,采取了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欧美等国与我国的制药企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政府规制模式进行了研究。运用了调查分析法和专家咨询法分别研究了制药企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规制现状和影响规制的相关因素。最后在经济学理论指导下,分析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规制的适度性和高效性。通过上述的研究主要得到以下研究结果:一是我国缺乏对生产企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的社会规制方式,例如建立检查、资格认证和信息公开等;二是生产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评价存在严重缺陷;三是政府规制的信息和规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是影响规制效果的重要因素。四是对于制药企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政府规制是存在适度性的;五是可采取激励经济规制方式提高政府规制效率。对于我国制药企业药品上市后风险规制的建议是首先完善社会规制措施:建立药品安全性信息公开制度,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检查制度,明确企业的违规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行政规制应建立监管绩效评估制度,做好监管相关法规与技术指南的良好衔接,完善政府告知制度。经济规制方式可药品监管部门可与生产企业建立激励契约,根据契约来对企业进行激励和处罚。实现高效低成本监管。制药企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政府规制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更新探索的工作,希望通过本文的尝试性的研究与探讨,能为完善我国生产企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政府规制方式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