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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是一项保护形象权人将其形象因素商业性利用,获得一定经济收益,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恶意商业化使用的新型人格权。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形象利益加以保护,仅通过一些既有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传统人格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然而,由于形象权的特殊性,各法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难免会不融洽,且存在法律漏洞的现象,使得形象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由此可以明确,我国应当专门针对形象权益的保护设立一项新的法律。形象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形象权的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形象权侵权认定、形象权侵权保护措施和形象权的限制等内容。本文由七个部分组成,包括引言、结语,以及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形象权的概念界定和法律保护的现实需要。首先,论述了国内外关于形象权概念的研究现状和界定。而关于形象权的性质,在理论界主要有四种观点:无形财产说、商事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人格权说。本文认为形象权属于新型人格。其次,权形象权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并且有利于和国际接轨。第二部分:论述了确立形象权的理论依据。首先,理论基础。形象权的理论基础包括:劳动成果说、经济价值说和消费者保护说。其次,不能被其他相关权利所概括。形象权不能被现有人格权、著作权和商标权所概括。第三部分:论述了美国形象权及对其的借鉴。美国针对形象权的保护模式是以形象权和隐私权结合,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版)》作为辅助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形象权制度只停留于以州为单位的立法层面,而没有涉及到以联邦、国家为单位的立法层面。并且美国形象权法存在过于抽象,容易使人误解的问题。美国各州法也未将虚拟角色纳入形象权保护体系当中。我国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形象权制度体系的时候,要吸取美国立法的精髓,并且注意和避免美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以达到进一步的完善。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形象权的基本内容。形象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虚构角色,并且自然人不限于“名人”,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形象权,形象权在死者死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存在。形象权的客体笔者将其界定为“信誉”,通过一定的载体,也就是形象权保护的对象(姓名、肖像、声音等能标识特殊身份的形象因素)表现出来。形象权的内容包括形象权人对其形象权的专有权和形象使用权,以及其形象维护权。第五部分:论述了我国形象权的保护。首先,我国现有保护模式对于形象利益的保护存在缺陷。其次,形象权的侵权认定和救济方式。再次,论述的是形象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和解决该冲突的方式和原则。最后,形象权的限制。形象权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公序良俗、言论自由、禁止滥用原则和保护期限的限制。形象权在我国只停留在理论阶段,立法层面尚未触及,仍旧一片空白。本文将对形象权加以定性,并在分析我国形象权保护现状的前提下,对美国形象权做一借鉴,从而为形象权的建构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