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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是成员国在欧盟层面的利益代表,成员国在理事会中按照特定的决策程序、投票机制对欧盟委员会的提案进行表决。欧盟理事会属于设置在欧盟层面的政府间机构,是成员国讨价还价利益妥协的场所;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策成为欧盟法律,理事会与委员会共同监督决策在成员国的执行情况。在制度层面,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就是以欧盟理事会为代表的政府间机构与以欧盟委员会(以及欧洲议会)为代表的超国家机构之间竞争与合作的产物。欧盟理事会的权力在欧洲一体化发展的不同时期随着条约改革与机制调整增减不定,本文将欧盟理事会的权力变化分为四个阶段,理事会在每个阶段权力的增加或减少表现各异,但归根结底都是政治动力、经济动因以及制度自身共同作用的结果。政治动力激励成员国为加强欧盟理事会的决策权而努力,因为成员国希望主导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经济动因复杂多变,却是欧洲超国家力量增强的巨大推动力;制度为成员国创建但逐渐独立发挥作用,往往导致一体化发展产生“不能预料的后果”。本文选取共同农业政策作为贯穿每个阶段的关键案例,欧盟理事会是这一政策的主要决策机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也逐渐参与进来,这一政策体现了理事会权力变化的过程以及三个机构之间的关系。此外,本文还选取了与共同农业政策相似或相反的案例加以佐证。国际关系理论在欧洲研究领域分为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理论两个阵营,根本分歧是关于成员国政府抑或超国家机构是推动欧洲一体化前进的主要行为体的争论。从最初的现实主义与新功能主义之争,到后来的自由政府间主义与新制度主义的论战,两大阵营对一体化主要行为体、对待超国家制度的看法以及一体化的推动力等方面都有各自主张。政府间主义理论强调成员国政府在推动一体化前进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欧盟理事会是主要决策机构,决定欧盟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前进速度;超国家主义理论推崇超国家机构在一体化进程中的独立影响,欧盟委员会与欧洲议会等超国家机构发挥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