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笔者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主要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行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行这项改革,对于完善量刑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导意见确立了三步骤量刑方法,即:(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从中可以看出,基准刑在量刑步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上承量刑起点,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确定的,同时又作为量刑情节发挥调节功能基础。基准刑确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败。笔者以基准刑作为论文选题,对于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论文的第1章,笔者首先介绍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历程、理论创新及实践效果,分析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指出的本论文的写作缘起。在论文的第2章,笔者首先阐述了基准刑的概念及特征,论述了基准刑的提出过程,认为基准刑有助于量刑步骤的建构,有助于刑罚裁量权的规范,有助于量刑情节的适用;在论文的第3章,笔者分析了基准刑的确立依据,即基准刑确立的理论前提是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方法之中,基准刑确立的规范依据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基准刑也符合我国审判实践;在论文的第4章,笔者分析了确定基准刑的两种模式,即单一模式和复合模式,分别论述各自的理论依据、具体主张并作了评价,笔者指出,2010年量刑指导意见在对基准刑的规定上,采取了单一模式。笔者认为,基准刑的单一模式和复合模式均有各自的优势及局限,主张在单一模式的基础上,将修正的犯罪构成事实作为确定基准刑的事实,从而更有助于实现量刑公正。在论文的第5章,笔者着重论述了量刑起点的概念及特征,分别阐述了量刑起点中的点的主张与幅的主张,认为量刑起点应确定为一个幅度,并针对2010年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起点的规定,提出了完善建议;在论文的第6部分,笔者论述了刑罚量的概念及特征,认为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关键,增加刑罚量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刑罚量也应确定为一个幅度,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2010年量刑指导意见及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刑罚量的规定,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