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

来源 :北京邮电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shiwangxin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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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公司企业的蓬勃发展,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的利益纠纷在所难免,而其中因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引发冲突的案件更是不胜枚举。我国《公司法》在面对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复杂案件之中,难以避免的出现滞后性,这体现在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的认定不明确以及相关内容的规定有所欠缺上。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于9月1日施行。诚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适时出台,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性条件和行使期限,并对“同等条件”的具体要素给出了界定,从保护转让股东利益的角度赋予其“反悔”之权,从保护优先权人的角度拓宽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之下的救济之路,这些亮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漏洞,填补了法律空白,顺应了现代公司的发展需求,并在司法实践之中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但新的司法解释在股东优先购买权与间接收购的利益衡量上、章程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上、强制执行程序下如何适用以及赠予、夫妻财产分割之时能否适用等问题并未给予正面回应,司法实践中也苦于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亦使之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捉襟见肘;而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股权对外转让效力以及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等相关问题的具体认定上也未能给予充分、及时的回答,这些问题在理论上见仁见智,尚存争议。由此可见,我国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仍亟待完善。有介于此,笔者在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特殊情下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问题为重点,并结合国内外立法例以及相关案例对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的认定提出浅陋之见,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有些许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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