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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在这种密切的国际交往过程中,一国的国家高级官员出访或者被派驻另一国的可能性就会逐步增大,同样的,他们在他国因刑事案件被告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关于一国国家高级官员在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话题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一话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敏感。自2006年以来,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成为了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对其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不仅关系到国家官员能否顺利地执行国家职能,而且会关乎到两国之间能否保持平稳和友好的国际关系。在经过几年的会议讨论之后,国际社会已经达成的共识是:享有在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国家官员主要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这是基于国家官员的代表性和职务需要。但是在实质上它是国家官员免于外国的刑事程序或刑事检控措施的豁免,并非一般所理解的免于接受外国的刑事司法裁判的豁免。另外,关于其他国家高级官员,如副总统、最高法院院长、议会首脑等,是否享有在他国的刑事管辖豁免权,还是存在分歧的。国际法委员会当前虽然对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一些问题已经进行了着重探讨,例如属人豁免的适用人员、属事豁免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但是,还是存在非常多有争议的问题。哪些国家官员享有外国的刑事管辖豁免权成了争议的焦点,其中国际法委员会成员的最大争议焦点是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是否存在例外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在接下来的会议中得到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目前,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发展仍然存在着限制,比如说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人权的保护以及普遍管辖权的发展。但是,实践证明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在实践中也是需要有限度的,不能偏离国家主权的平等的基本结构而造成“越位”。虽然说基于代表国家或执行职务的需要,国家高级官员享有在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豁免是程序性的,而并非是实质性的,虽然豁免使国家官员免于行政和司法管辖,但并没有使其免于一切的刑事责任,即当该个人在触犯有关外国法律时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对于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国家高级官员,我们可以采取其他的方法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交由该官员所属国的国内法院审判、国家官员所属国放弃豁免、送交国际刑事法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