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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保法制的不断推进,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持续关注,我国关于环境知情权、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法律在不断发展完善。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引入环境知情权,为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契机。配合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初步形成了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但是近年来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例如常州毒地事件、8·12天津港爆炸事件等都暴露出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受阻的问题,这不仅会降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形象,而且还会给社会埋下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加强环境知情权的研究,完善其实现路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具体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讨论分析:第一部分:介绍环境知情权的缘起与发展,环境知情权的概念和环境知情权的构成要件,以期为后文论述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着重分析环境知情权实现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宪法、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环境知情权,但这些规定仅停留在文本中。虽然新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知情权,但是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内容并没有及时更新,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环境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缺乏主动公开意识、以及公众环境保护的参与度不高等因素也是环境知情权实现无法回避的困境。第三部分:分析域外发达国家保障环境知情权实现的经验,以期对中国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具有启发意义。在该部分,笔者不是简单纵向罗列域外国家的做法,而是通过横向比较,提炼这些国家保障环境知情权实现的普遍经验,例如,立法模式多样化,构成要件界定清晰,公众参与贯穿环境信息公开的全过程,救济途径多元化等。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环境知情权实现的可能路径。针对我国环境知情权实现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笔者从完善环境知情权相关立法、提升政府及企业的责任意识、加强公众参与、健全环境知情权的救济四个方面提出我国环境知情权实现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