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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行政机关适用代履行的频率越来越高,这是非常好的趋势,也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最小侵害原则,但由于《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的规定相对笼统,实践中存在很多需要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事项,或者因为标准的模糊,行政机关在适用代履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或者因为监督的缺乏,存在滥用的现象,特别是即时代履行的滥用,对代履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围绕代履行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正文除引言外,共由四部分构成。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研究现状,并阐述了写作的目的。第一章,代履行的理论基础及分类。本部分介绍了代履行制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即最小侵害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期待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的原则;介绍了代履行的分类,将代履行分为普通代履行和即时代履行;对即时代履行的适用范围通过参考一些地方性规章制度等进行总结概括,得出了可供行政机关实践操作的参考标准,即时代履行适用于道路、河道、航道的自身地域内存在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或者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影响公共场所内人的身体健康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第二章,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及程序。本部分介绍了代履行适用的对象为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作为义务,且不履行义务的确定不以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方面为要件;分析了行政相对人在代履行过程中履行义务情况的处理,其仍然要承担相关费用,这一费用包括行政机关需要给付给第三人的违约金。第三章,代履行法律关系。本部分对行政机关作为代履行人的情形进行了界定,认为具体实施代履行行为的人员应严格限定为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行政机关在成为代履行人后不得再雇佣或者指挥行政机关内部员工以外的人进行代履行行为的实施,否则,具体实施代履行行为的第三人为事实上的代履行人;分析了第三人的选择应当是与行政机关没有利益一致关系,并且在有多个主体存在时应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明确了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的关系为行政合同关系而非私法领域的合同关系,及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机关、第三人及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分析,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代履行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及行使的依据作了分析。第四章,代履行费用的征收。第三人或者行政机关作为代履行人时,需要按代履行人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代履行费用计算标准;分析了事前预缴和事后追缴的优缺点,认为事前预缴相对于事后追缴却有着可以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心理压力,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的优势,符合代履行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更为适合的缴纳代履行费用的方法;本部分还对行政相对人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情形作了分析说明,认为可援引《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二节关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即实施缴纳罚款、滞纳金,如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