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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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在各大经济领域都显现出一种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网络产品侵权事件也屡屡发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这种新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拥有多重身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研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产品责任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传统产品责任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用这种新型法律关系。因此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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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在各大经济领域都显现出一种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网络产品侵权事件也屡屡发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这种新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拥有多重身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研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产品责任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传统产品责任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用这种新型法律关系。因此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认定电子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产品侵权事件中的产品责任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2014年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在发生产品侵权事件后所应承担的产品责任的相关内容。2019年我国又专门出台了《电子商务法》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这是我国立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一大进步。但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较早,理论界对电子商务的研究不够深入,这两部法律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义务认定标准、责任承担类型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够完善。不仅导致人们在司法适用中常常出现混乱,而且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拥有较大的司法裁量权,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依据多部法律对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两种不同身份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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