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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不同身份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甄别和判断其具体刑事责任及程度,是深入研究共同犯罪必然涉及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身份犯虽然不是共同犯罪所特有的概念和现象,但在某些由两人以上经共同故意支配实施的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客观行为中,行为人的不同身份可能会影响到对其犯罪评价,即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将影响到对其如何准确择用罪名和合理分配刑事责任。鉴于纯正身份犯关乎定罪、不纯正身份犯影响量刑,笔者以此为分类,结合国内外刑法的系统规定,分别从实施、帮助和教唆层面,展开共同行为人的不同行为类型与作用的分析,并对不同身份的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提出自己的初步看法。全文共分三个部分,共计2.5万余字。第一部分,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关于身份犯的概念及本质、身份犯之身份的概念及分类,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关系等,整理和研究其与我国刑法学说中有关身份犯理论的联系与区别,为系统建立身份犯共犯的定性与处刑规则,奠定相应的研究平台。第二部分,以纯正身份犯为视角,分别从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罪,有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罪,以及身份不同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罪等现象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案例,分别总结出对这类共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予以定性的特有规律。对此,笔者的具体观点是采用以“犯罪客体决定说”兼“分别定罪说”的方案,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第三部分以不纯正身份犯为视角,分别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不纯正身份犯、无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有身份实施不纯正身份犯以及有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无身份者实施不纯正身份犯这三个方面,分析总结对这类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量刑规则。例如,在身份情节与从犯情节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究竟是先以何种情节进行量刑?对此,笔者认为,量刑时应先考虑身份情节,再考虑从犯情节,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量刑技术漏洞的出现。又如,在身份者没有利用身份之便的情况下如何量刑?笔者认为若有身份者并未利用其身份或职务之便,则表明有身份者的这一身份对量刑并无意义。因此,对有身份者也应以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