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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人权思想的发展引起成年人监护理念的革新,“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必要性原则”、“补充性原则”等新理念相继产生。理念的更新让人们认识到成年监护应该更多关注关注被监护人的需要,这一认识迫使人们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分别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放弃原有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在新理念指导下建立新型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对成年人监护对象的扩大、监护形式的多样、监护内容的全面等方面。与国外相比,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无论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还是制度设置上都存在诸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出现,成年人监护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现实需要。因此,我国急需引进新理念,从根本上改革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以成年人监护的理念更新为依据,重新界定了成年人监护的概念,并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实体内容设置、程序制度设置等方面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革新进行了论述。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论述成年人监护理念的发展以及理念更新带动成年人监护概念的更新。传统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主要建立在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理论基础上的禁止产、准禁治产制度,随着人权思想的发展和成年人监护理念的更新,成年人监护的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成年人监护对象的扩大上。
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的必要性。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立法观念和制度设置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改革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立法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论述笔者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思考。针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监护实体制度设置上应当根据不同的监护对象建立不同的监护监护类型和方式,并且在监护权限、保护监护人的相关权利等方面也应区别对待。同时,与实体制度改革相匹配,成年人监护在程序设计上也应当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