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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同时又被称为认股权,源起于四五十年代的美国,其将员工的未来收益与企业整体业绩相挂钩,有力的促使员工努力工作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同时国外的实践证明,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项激励措施在吸引稳定人才、防止公司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以及降低公司激励成本等方面具有较好的效果。我国股票期权实践正式确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而自此之后,股票期权制度得到了近百家企业的纷纷效仿。2005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同时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以及关于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制度以及会计政策的先后出台,有力的推动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但据笔者调查了解到,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过程中,无论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在公司实行过程中都存一定的法律障碍。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股票期权的本质、价值以及当下中国的实施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并且最终对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在内外部所存在的问题作出一些方向性的建议。希望在理论和案例探讨之余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健康良好发展、以及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明确股票期权权利结构和性质等方面起到一些帮助。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由概念引入,分析了股票期权产生的理论背景,常见的各种类型及衍生,并对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及特征作出分析说明。第二章主要从实证分析的角度,通过从股票期权在企业施行过程中以及各级法院对涉及股票期权类案件的两方面,对我国在股票期权制度推行过程中所反映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第三章以比较法研究作为切入点,通过介绍美国、日本两国关于股票期权的法律制度并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作对比,反映出我国对于股票期权的立法中在股票来源、股票期权激励的对象与装让、信息披露以及税收政策方面的不足。第四章主要总结前文我国股票期权施行中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内部公司治理、外部证券市场以及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三个层面,提出了笔者关于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