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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效率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中、外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来看,都将诉讼效率的提高作为改革的重要价值目标予以追求。然而,民事司法改革所实现的理想的诉讼效率应具备哪些特征?为何我国的诉讼效率有了一定的提高,司法公信度却并没有同步上升?理想的诉讼效率应如何实现?所有这些,都影响甚至决定着民事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改革需要热情,更需要理性。我们一方面要重视与制定提高诉讼效率的具体措施,更要研究和探讨诉讼效率提高的宏观走向。研究、评估诉讼效率,不能仅从法院自身审判的角度去衡量,更要从当事人的视角去分析。惟此,才能使民事司法改革不会因诉讼效率的提高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与公正的实现,才能确保司法裁判公信力的提高。民事司法改革所追求的诉讼效率不是盲目的,适当性、均衡性与整体性是理想诉讼效率的基本特征。中、外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实现的路径会有所不同。只有对本国、本地区的诉讼效率现状作出科学、合理的评析,才能使提高诉讼效率的措施更具针对性。要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实现理想的诉讼效率,必须坚持理性、本土、利民与和谐。理性是指所有提高诉讼效率的指导思想要正确;本土是指所有提高诉讼效率的措施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以实现理想诉讼效率的适当性;利民是指在提高诉讼效率时,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去分析、衡量,努力做到审判效率促进当事人效率的提高,以实现理想诉讼效率的均衡性;和谐则主要是指与审判效率提高相关的诉讼系统的机制、程序、主体、结案方式与案件流转五个子系统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和谐,以实现理想诉讼效率的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