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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对证券市场监管必要性很少有争议,但在理论上,对证券市场为什么需要监管、以及如何实现有效监管的研究却不够系统和深入。传统的管制经济学主要研究外部性、垄断、公共产品等领域的公共管制问题,缺少对证券市场监管的专门研究,更没有形成系统的证券监管的理论。证券市场监管理论研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证券市场监管实践中的盲目,制约着监管效率的提高。而要构建一个系统的证券监管的理论,对证券市场监管原因的深入分析是不可缺少的基础,对证券市场监管结构的分析也很有必要,因为它涉及到对证券市场监管内在规律的认识以及有效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问题,并且,监管的原因与监管的结构有着某种内在联系。本文选取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和结构作为研究对象,意在为构建一个专门化的证券监管理论做一些探索。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经济学家中的主流观点是,证券市场由于具有信息分布的高度不对称性而出现市场机制失灵,市场机制失灵就是引入监管的原因。这一观点中的监管包括了法律规制和行政监管两个方面。最近,理论界发展出来的法律不完备性理论对上述市场失灵论的观点作了修正,指出市场失灵并非是监管的充分条件,引入监管还有别的原因。该理论把对市场的法律规制和对市场的监管严格区别开来,并认为法律规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治理市场失灵及市场损害行为的一贯传统,而监管(尤其是政府行政监管)的引入需要有其他前提和条件,这个前提就是法律在对应的市场领域要具有较高的不完备性,附加的条件是,一、市场损害行为的造成的后果严重,使司法体系被动性的事后执法和立法效率严重不足而不能被接受;二、监管者要有能力对市场监管行为的类别加以识别,进而主动制定出针对性的限制规则。在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框架中,证券市场引入监管的原因主要被解释为证<WP=7>券法律的高度不完备性,监管的引入是对证券法律内在不完备和法庭被动性事后执法方式效率不足的回应和弥补,是对立法权和执法权配置的优化。与上述观点有所不同,本文提出,证券法律较高的不完备性与证券市场的失灵密切相关,因而有必要对证券市场失灵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信息不对称分布固然是证券市场失灵原因的重要方面,但是,信息不对称分布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其他各种市场结构中,它不能很好地反映证券市场失灵的特殊原因。证券市场失灵的特殊原因在于证券价格(特别是股票价格)决定中内在的主观性,并且正是这种证券价格决定的主观性特征,决定了证券市场上的损害行为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同时也决定了证券法律具有内在的不完备性。这一观点对证券市场失灵的原因作了新的发掘和解释,并对证券法律的内在不完备性的成因给出了自己的分析,指出证券法律的不完备不仅仅在于证券市场的制度或技术变化迅速,更是因为证券价格决定具有的内在主观性带来证券市场机制的失灵。以此为基础,将证券市场引入监管的 “市场失灵论”解释与法律的内在不完备性理论的解释有机地融合起来,对证券市场引入监管的原因作出了符合经验现象又符合逻辑的分析,得出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在原因是,证券价格决定的主观性造成证券市场机制的失灵及市场损害行为的变化多端,使证券法律具有较高的内在不完备性,这样,监管的引入可以优化证券市场立法和执法的制度机制,从而显著提高制度体系对证券市场损害行为进行阻止和惩罚的效率。这一分析既有在理论观点上新的创见,又继承和融合了已有理论中极具价值的部分。本文所做的另一个有创新意义的工作是,依据对证券监管经验现象的观察,将证券市场的监管类型区别为法律规制、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媒体监督,明确提出了证券市场行政监管也具有内在的不完备性的观点,以此解释证券市场监管中自律监管和媒体监督的重要意义,进而发展出一个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结构理论,并建立<WP=8>了简单的证券监管结构模型,对合理的证券监管结构中各组成部分的独特功能和相互关系作了深入分析,分别讨论了法律规制、行政监管的局部均衡问题以及监管结构实现总体均衡的一般条件。在本文的最后部分,利用本文研究得出的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观点和结构模型,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结构缺陷和改革的路径选择作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主体多元化、层次多极化,各种监管主体相既互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抗衡的证券市场监管结构的政策建议。此外,在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和结构的理论分析过程中,本文还提出了分散风险是证券及证券市场的本质功能,而融资功能、投资功能、资本资产定价功能、对公司治理的约束功能等不过是证券及证券市场的衍生功能的新观点,对于深化对证券市场本质和监管原因的认识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