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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环境不仅利在当代,而且功及千秋,关系到子孙万代的福祉。20世纪70年代以来可以说是环境保护的年代,随着三个全球性的环境会议在1972年、1992年及2002年的召开,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同,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遂成为世界各国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环境资源犯罪是最为严重的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效地治理环境资源犯罪对于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随着环境污染和其他各种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犯罪活动日益严重,各国都在不断地加大对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以高经济增长为中心的发展策略,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置于经济发展之下,致使环境质量持续恶化。一方面,水、大气及其他的自然资源都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也在广泛滥用自然资源的情况下严重地失去平衡。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环境行政管理的成效不佳,而人民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日益强烈,在执法实践上积极地使用刑法去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压力就越来越大。为了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大力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我国采取了积极的步骤,以刑事手段去管制和惩处环境违法罪行。其中包括:系统性的环境立法,使得有法可依;加强环境刑事执法,以图实现执法必严;按刑事司法程序审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达到违法必究的目的。我国采取的是人本环境刑事观,将环境资源犯罪界定为传统的刑事罪行,以公私财产及人身健康为侵犯的客体,而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为犯罪定义。环境刑事立法的形式是以刑法为主,以环境法规为辅。尽管我国制定了较为完整的惩处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法律,但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未能有效地控制环境资源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的健全;并且司法实践中尚有诸多问题,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不够,尤其是需要加大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惩处环境资源犯罪可谓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