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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题目是“论近代自然法的产生”,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近代自然法如何、何以产生的?之所以选取这个题目,主要是为了在肯定近代自然法“革命性”和“断裂性”特征的前提下,更严肃地看待它同中古、古代遗产之间的“继承性”和“连续性”的一面;同时也考虑到学术分工、研究现状等方面的要求,而且,这个题目也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所有章节都是围绕核心问题展开的,也努力体现和贯彻了这一精神。 本文认为,这个问题可分解为“谁是自然法的始祖?”、“产生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其中起因或动因何在?”。所以,本文采用了法理学、历史、哲学等方法,通过“始祖之争”、“过程描述”和“起因分析”等三个步骤来处理近代自然法的产生问题。这种办法,应该是符合人们的认识过程和认识规律的。 本文分为七章、三个部分。第一章“导论”,介绍问题及其解决思路,第七章是“结论”,总结全文,提出一些体会和心得,以供借鉴和参考。其余部分,前三章“聚焦格老秀斯”、“转向霍布斯”以及“其它人选”等,属于“始祖之争”范围。这部分主要认为,无论格老秀斯,还是霍布斯,或者是普芬道夫、斯宾诺莎和洛克等人,他们都不是始祖,特别在格老秀斯,仍然存在重大争议。第五章“过程描述”,属于“过程描述”范围。这部分主要认为,近代自然法经历了“唯名论和唯实论”、“人文主义”、“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近代科学”四个阶段,最后在近代兴起。近代自然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唯名论和意志论,它们代表着同托马斯正统的决裂。第六章“起因分析”,属于“起因分析”。这部分主要认为,近代自然法的产生同科学革命、教会危机、王权兴起和市民社会的出现等因素相关,它们或者为近代自然法带来了立场和方法的变革,或者提供了历史和现实的“样板”或“样本”,或者丰富了近代自然法的内容,等等。普芬道夫等法学家,对作为学派的近代自然法的产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讨论这些问题,本文认为,近代自然法的产生,本质上是个自然的过程,它同既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是分不开的,以及同既有知识传统也是分不开的。所以,不应人为地把它同过去割裂开来,相反应该更多强调它们之间“连续性”和“继承性”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