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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文化发展当中的一个宪法性问题——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作一些理论上的深层次的探讨,以利于文化发展沿着促进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正确道路前进。全文共分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概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国家规制与供给。正文第一部分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概论。这部分首先从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概念入手,分析比较了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概念的核心部分“文化”的不同定义,在此基础之上,通过选取适合运用于基本文化权利概念之中的文化定义,从而归纳出基本文化权利的概念,同时对基本文化权利的性质作了一定的分析。接下来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内容作了比较科学全面的归纳,认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分享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文化认同的权利和文化发展的权利。正文第二部分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保障。在这部分,我们分别从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规范保障、司法保障、理念保障三个方面予以论述。对于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规范保障,我们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对文化权利方面的具体规定,归纳出通过宪法规范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三种模式:默示权利型,权利列举型和职责注重型。对于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我们提出通过法院衡平文化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衡平文化权利和国家职权的程序,并进而在价值衡量的基础上通过判决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对于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理念保障,我们提出多元文化理念可以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提供深层次的基础性保障。正文第三部分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国家规制与供给。在这部分,我们首先探讨了文化权利的国家规制与供给的正当性的理由,认为其存在的理由在于文化主权、文化安全以及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职责。在此前提下,我们对文化权利国家规制与供给的具体实施从其机制到实施原则作了详尽的讨论。将其实施机制归纳为文化安全防御机制、文化活动资助机制、主流文化营造机制和传统文化保护机制。认为规制与供给的实施须遵循必要原则、民主原则以及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