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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侵权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然而,我国当前立法相对滞后,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立法空白,致使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限制与惩罚,也使得包括检察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中面临诸多困境与尴尬,不利于环境侵权涉诉问题的法律解决。本文通过对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考察与分析,有助于了解当前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难的实践现状中所存在的现实因素和法制因素,同时,对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难原因的解析可以为隐藏在类似案件背后的公益诉讼的立法路径提供有用的启示和借鉴,使其作为在环境侵权涉诉案件中启动公益诉讼解决方案的基础,从而加强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真正使环境公共利益得以实现。本文首先简介案例并对其法律分析。基于现有公益诉讼立法空白的局限,目前我国的立法无法为有效地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本文从检察院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性质及实践意义角度深入探究,旨在为解读检察院公益诉讼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对本案检察院公益诉讼原因和问题症结分别进行探析。对于本案检察院公益诉讼原因探究和分析是从检察院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三方面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解读的,其中合法性是检察院公益诉讼的重中之重,文章对其从更深的法理层面进行了详细研究。对于本案检察院公益诉讼问题症结的探析又是从现实因素和法制因素的实践角度出发进行的,重点对本案中检察院公益诉讼无法律明确授权、管辖权较难确定、启动公益诉讼主体及诉讼时效迄止标准难以明确等三方面进行解析。最后,给出本案检察院公益诉讼的建议。我国目前对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仍处于理论探讨话题,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由此导致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时,检察院力不从心。因此,及早通过法律明确检察院公益诉权,赋予检察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保障已是现实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要达到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与救济之目的,还应集社会群力之意愿的社会舆论的广泛配合、支持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