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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划分细碎、林地资源浪费严重、森林生态依然脆弱。要解决集体林地资源利用低效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强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解决制约集体林发展的因素。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集体森林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切实保障和实现林农权益的客观要求。如何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使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是摆在党和国家决策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摆在学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置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背景下,从厘定集体林权流转的具体内涵着手,在考察集体林权流转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准确全面地分析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制度原因,最后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借鉴国外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经验,创新设计出促进和规范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一些具体制度。全文由绪论、结语和五章正文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本研究的目的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创新等内容。第二部分是“两型社会”建设对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时代要求。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两型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与科学内涵,然后分析了集体林权流转的基本内涵与理论基础,最后分析了“两型社会”建设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关系。基本观点有:“两型社会”建设是党和政府在国内资源环境状况堪忧与国际资源环境战略挑战的双重压力下做出的战略选择,其整体目标或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其实现路径主要包括培育“两型理念”、创新“两型技术”和构建“两型制度”等三个方面;集体林权流转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森林资源的权属变动,狭义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资源物权,依法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为森林资源物权变动;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和环境资源价值理论能够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两型社会”建设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动力支持,完善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第三部分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现状评析。该部分首先对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进行了历史考察,然后对我国现行集体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梳理,最后对集体林权流转实践的成效与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观点有:政策推动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发展的直接动力;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是提升林业生产力和林地利用率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没有一部关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专门性的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层级较低的现实不利于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的有序进行;地方性立法对于林权流转中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各地之间的法规差异易于产生区际冲突;集体林权流转实践在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正面临着“不愿意流转、不方便流转和不规范流转”的三重困境;立法价值取向偏差、部分立法内容冲突、法律规制体系残缺、流转监管制度缺陷等因素造成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激励性、服务性和规范性不够是导致集体林权流转困境产生的制度原因。第四部分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取向。该部分在对法律价值与体系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对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涵义、价值关系和价值属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对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思考。主要观点有: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调整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关系时所呈现出来的积极意义或者效用;作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主体的人既是具体的人,也是抽象意义上的人,这种“人”,不是个别人,而是人类的全体,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未来世代的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客体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本身,即调整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人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发生主客体关系,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价值产生的条件;主观性与客观性;目的性与工具性、社会性与自然性的统一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价值的基本属性、从目标性价值、手段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三个层次来考量,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追求应是包括生态和谐、生态效率和生态安全在内的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第五部分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模式。该部分在对立法模式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管理性立法与促进型立法两种立法模式的联系与区别,并指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应该实现由管理型立法向促进型立法的模式变革。主要观点有:立法模式主要是解决与国家立法有关的方式问题,具有历史性、发展性与可选择性的基本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立法模式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以立法目的为标准,可以将立法模式分为管理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促进型立法是相对于传统的管理型立法而言的,它是一种不同于管理型立法,又与管理型立法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新型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促进某项事业发展或某种社会秩序形成提供制度保障;我国现行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具有典型的管理型立法模式的特征;管理型立法的制度设计对林权流转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集体林权的权能残缺,阻碍了集体林权的顺畅流转,还易于造成立法与执法的脱节和司法权威的丧失;借鉴国外林权流转立法经验,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需要重构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积极促进立法模式从管理型立法向促进型立法的转变。第六部分是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设计。该部分从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基本制度和配套制度三个方面分三节论述。主要观点是:集体林地权属制度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针对当前多主体争夺集体林地所有权行使代表身份,一块林地上的多种使用权关系不清,集体林地使用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等林地权属问题,需要制定专项立法,增强集体林地权属立法的科学性,廓清权属体系,保障集体林地资源的多功能使用,明晰生态产权,促进林地经济与生态的产权和谐;针对集体林权流转不规范的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流转主体、完善集体林权流转方式、扩大集体林权流转范围、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诸多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其中,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度、林权流转价格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需要重点研究与完善的内容。结语部分以“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为题对全文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