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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财富的不断增长,继承问题已成为每个社会成员都要面临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引入了继承回复请求权来解决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我国仅《继承法》第8条规定了继承纠纷的时效问题。这一条也被认为是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唯一一条规定。这种模糊的规定与我国目前社会生活的发展已不相适应,需要在立法上完善。本文通过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历史沿革的探究以及域外法的考察,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