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翻新销售行为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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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诺基亚商标侵权案”以来,越来越多的翻新机商标侵权案件开始受到法律界的关注。目前,翻新机已成为一项产业,在深圳等地广泛存在。所谓翻新机,大多表现为第三人在收购二手手机后,更换屏幕、后背板、电池等部件,配齐配件及包装,以全新的机器出售,该类翻新机在外观上和正品手机无异,但销售价格却比正品手机低很多。销售翻新手机行为被提起民事和刑事的案件不断增加,而司法实践中不论手机的翻新程度,大都将其定性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更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类的犯罪行为。手机翻新销售行为的商标法定性是否应该根据翻新程度不同等标准而有所区分,是否构成相关犯罪,以上问题均应当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解读。因此,笔者选取了一个手机翻新销售的刑事争议案例作为指引,结合商标权穷竭原则和刑法有关罪名对手机翻新销售行为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定性做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论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苏某,苏某某案件的案情介绍。第二部分,介绍了本案争议焦点和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点包括当事人所销售的翻新机是否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销售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三部分,对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手机翻新销售的界定和从商标权穷竭的角度对各类手机翻新销售商标侵权与否的分析。先对手机翻新销售进行详细界定,后通过对商标权穷竭原则细致梳理,在论述中辅以混淆理论,商标功能对各类手机翻新销售的商标侵权与否做出具体分析。本文认为从翻新程度来讲,手机再造式翻新销售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维修式翻新销售可以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不属于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而从是否充分告知翻新详情的角度来说,对于告知翻新详情的销售行为,本文认为同样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分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对容易发生混淆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区分。第四部分是本案的分析结论和研究启示。第一,结合第三部分的法理分析认为被告无罪,因为被告的行为不完全符合任一争议罪名的构成;第二,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对手机翻新销售行为的定性的考量因素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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