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孤儿作品的版权保护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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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对法律制度提出挑战,产生了许多问题。孤儿作品问题的激化正是互联网技术风口浪尖下的产物。在互联网技术下,作品的传播方式由传统的纸制化传播演变成为了代码传播,作品传播的便宜性也使得版权信息的完整保留成为难题。孤儿作品正是版权信息不完整的典型代表。由于无法联系著作权人使得意图使用作品的人如何获得授权以及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成为问题,然而准确的界定孤儿作品是保护和利用孤儿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因此文章明晰了孤儿作品的概念,指出孤儿作品为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作者无法查知或联系的作品;分析了孤儿作品的特征,指出孤儿作品具有著作权未知性、查找合理勤勉性及公众可接触性;从促进智力成果利用,增加公有领域作品内容,促进知识公众可及性角度考虑,建议有必要将部分未发表的作品纳入孤儿作品的范畴。孤儿作品问题由来已久,在我国尤其严重。版权人版权信息缺失,网络技术发展、著作权保护期限太长以及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知识产权的强保护都是孤儿作品的产生原因。对于如何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问题,许多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法律,许多学者也纷纷提出立法建议,文章以国外关于孤儿作品利用方式为视角,对法定许可模式、强制许可模式、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及其他模式作出了详细的比较与优缺点分析,指出欧盟图书馆计划的双管齐下模式即强制许可与集体管理组织形式相结合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不失为一种新的方式和角度,值得借鉴和参考。在理论探讨孤儿作品版权保护的正当性下,对孤儿作品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比较,指出在不同的利用方式下的事前提存模式、事后补偿模式以及其他保护模式各有其利弊,指出事前提存模式能高效的促进作品的传播,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著作权法新一版草案也建立起了孤儿作品的保护与利用制度,然而其规定过于草率,许多问题尚不清晰,文章在之前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孤儿作品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反思与重构,指出应当对孤儿作品的概念进行明定与完善,对孤儿作品制度中的立法细节进行补强,对实践中孤儿作品的行政授权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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