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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气雾霾污染治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过去的三十多年内,中国城市空气污染问题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表现为由最初的燃煤污染到现今的雾霾天气频发。同时,城市雾霾污染问题不是单独事件,它具有时间上的逐步性和空间上的异质性。与多数公共事务相同,政府组织是治霾过程中的公共物品提供者,也是治霾实践中的主导者。针对雾霾污染频发的问题,中央政府主要从整体上提出方向性指导,而污染问题又多是地方性的,地方政府治理就变得异常重要,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组织环境进行适宜的行为选择,从而满足差异化的制度需求。相较于水质污染与固体废弃物污染,居住地的空气污染外部性最强,地方政府往往会根据环境污染物种类的不同和污染程度的高低而采取相应的治理策略,因而容易产生地方政府的“搭便车”现象,即采取放松环境管制等策略化行为,这对地方政府主导下的治霾有着重大的影响。那么,地方政府组织作为环境治理领域的核心行动者,在场域中的策略化行为“何以发生”?在治理场域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机理是什么,以及当前制度安排对地方政府治霾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对地方政府治霾行为逻辑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具体地,本文首先从场域的层面,考察地方政府作为治理场域中的关键行动者,如何通过选择治霾行为以缓解来自治理场域的各种压力,然后剖析了中国式分权制度安排下的地方政府竞争对雾霾治理的影响作用,最后分析地方领导任职周期、个体特征与雾霾污染的相互关系。据此回答我国地方政府治霾行为偏差原因,以及作为外部变量的激励与约束对作为内部变量的动机与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治霾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指导和奠定基础。全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如下:在中国城市雾霾PM2.5污染的趋势与空间异质性方面,首先阐释了城市空气污染问题的时序变化,分阶段分析了其相应的国家与政府制定的防治政策,并比较了国内外的空气质量衡量标准。然后,重点分析2001-2010年中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雾霾PM2.5污染的时空演化特点、规律,以期对其形成一个整体性、概括性和全面性的认识,从而为进一步剖析地方政府治霾行为和理解其影响机制奠定了基础。研究结果表明:(1)我国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标准形式正趋于完善,污染物的浓度阈值更加严格,国家标准的修订依据与程序也更加科学。但总的来说,我国治理政策的严重滞后性仍然是影响环境治理效率的重要原因,与典型发达国家或国际环保组织制定的PM2.5标准相比也仍有一定差距;(2)我国雾霾PM2.5污染有着从东北部地区逐步向中部和东部地区扩散的趋势。PM2.5浓度的高峰值出现在2007年,其年均值高达31.36μg/m3,并是2001年PM2.5浓度年均值的1.13倍;(3)我国PM2.5污染有明显的低地平原指向性。北部、西部地区城市的PM2.5浓度年均值相对较小,PM2.5污染较严重的区域空间基本集中于华北地区的城市,重度和严重污染向中部扩散趋势极为明显。与此同时,城市雾霾PM2.5浓度分布还呈现出积极的局域空间正自相关特性。在变化环境下的地方政府治霾行为反思方面,首先对雾霾PM2.5污染的影响因素进行分解,提出地方政府存在治霾“行之无效”问题,并进一步从行动空间着手,引入“策略化行为”这一分析向度对地方政府治霾“行之无效”问题进行分析与反思,旨在说明地方政府在城市雾霾治理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之处,进而基于“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理论进一步解释地方政府组织及其人员作为环境治理领域的核心行动者,在组织场域中的策略化行为“何以发生”,以还原地方政府及组织内部成员的资源依赖关系和组织行动逻辑。研究结果表明:(1)人口城市化不利于城市大气雾霾的改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过度消耗等是恶化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城市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公共交通工具增加、远离省会城市和产业结构合理对城市空气污染有着稳定的抑制作用;(2)我国地方政府治霾能力和治理模式上存在不足,科学技术应用还没有成为中国环境治理的关键力量,未能对治理雾霾起到预期的积极作用;(3)我国空气环境监测体系、空气环境监察体系和空气环境监管体系是地方政府及其政府人员权力运作的行动空间,但现行以条块为主、属地为主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地方重发展而轻环保、环保责任难以落实、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一系列问题;(4)影响治霾成效的根本症结在于地方政府汲取资源禀赋、环保标准和治理环境突发性事件等方面管理制度缺失,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施政理念和对环境保护的漠视,环保部门权力弱化与治理创新能力不足等。在治理场域与地方政府治霾行为研究方面,基于组织制度理论,建立了一个行为维、制度维和主体维的三维动态结构框架,尝试以更立体的方式解释城市雾霾污染问题的治理场域。从不同维度对雾霾污染的治理场域进行剖析,对治理场域的参与者及制度环境等形成基本的认知,进而具体分析了雾霾治理场域因为制度、惯习以及参与者行为的不同而呈现出的三种不同发育特征,并认为地方政府作为治理场域中的关键行动者,承受着来自于场域的各种压力。而后,对江苏省民生现实境况进行描述性分析,将动机和能力要素嵌入到地方政府治霾行为逻辑中进行内部机理的分析,从而从整体上探讨治理场域与地方政府治霾行为选择的影响作用。研究结果表明:(1)雾霾污染治理场域具有新兴场域、模糊场域和强场域的特征,而地方政府承受着来自于中央(上级)政府的规制压力、有影响力的外部组织(如环保协会、自愿性组织等)的规范型压力,以及场域其他参与者的认知压力,为此地方政府通过环境规制、资源获取以及沟通协调等方式进行治雾霾治理从而缓解治理场域的各种压力;(2)当前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宽松的环境规制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自上而下的以GDP为导向的地方政绩评价机制导致地方政府执行环境法规的动机不强,同时地方政府治霾的财政能力也会受到影响。在制度环境与地方政府治霾行为研究方面,阐释了因目标函数差别、行为活动的外部差异和自由裁量权的区别而形成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差异;然后,对地方政府治霾行为逻辑进行实证分析,将财政分权和政治集权制度纳入同一分析逻辑框架,分别探析地方政府自主性和党员干部制度对地方政府治霾的影响作用,以考察不同制度激励与约束下地方政府治霾成效的差异;最后,利用相关社会经济数据和政府官员个体特征数据,构建计量经济模型,分别考察财政约束和地方政府领导晋升激励对城市雾霾PM2.5污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为分解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收支带来的压力,地方政府开始不断追逐预算外收入。这样一来,本应用于环境保护等公共福利方面的财政支出不足,使得空气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以致越发严重;(2)在中国地方政府晋升激励下,与任职期间的其他年份相比,党委书记任职更替之前一年的所在城市的PM2.5年平均浓度值会增长0.4μg/m3或是更高。在越接近任职更替时,领导人越有动力去提高在职期间的经济绩效,而在此情况下的城市PM2.5浓度往往也随之增加,最终形成一个污染的循环效应。同时,地方党委书记任期与城市雾霾PM2.5污染浓度之间呈现出一种先减后增的U型曲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