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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健康稳定,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是预防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世界各国都陆续建立了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世界经济新形势下,对银行金融监管制度的要求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也面临新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世界银行业金融监管法制的发展情况,借鉴各国经验,试图从法律体制上寻找到适合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制度。论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世界各国监管体制的考察。以美国、英国、日本的银行业监管模式为代表,分析了三种模式下的立法情况、监管主体以及具体的运行机制。指出三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其较好的分权制衡机制,监管权力的统一集中以及监管效率高,缺点是三种模式不能做到监管权的集中与权力制衡的兼具。总结出今后银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是以风险监管为重点的多层次的综合监管模式,并以此作为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的参考。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金融监管是在《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指导下,由银监会对银行业进行专门监管,银行监管权力高度集中,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指出了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是监管法律制度,监管内容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等,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完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思考。提出我国应当建立一级多层次的监管模式,并设置了银行业一级多层监管模式的具体构建。一级多层监管模式是在我国现有监管体制上进行的调整与补充,意在对现有监管体制中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进行更好的权力与职责分配,以适应国际金融混业经营新形势。同时指出新的模式应当建立新的监管责任制度,监督机制与合作机制,以完善整个监管体制。第四部分是对我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内控制度尚需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稽核体制、审贷管理以及企业内部文化上进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市场监管理念,审查范围和救济制度上着手;行业自律组织则缺乏信息交流平台、同政府监管机构的协作以及处罚机制等,建议行业组织应当与政府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风险基金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