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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罪是一个争议不断的罪,既有观点认为它的设置有利于惩治腐败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本罪几乎成了贪官的避风港;既有观点认为它破坏了无罪推定原则,是回到了有罪推定的老路,也有观点认为它没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在本文中将对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与无罪推定原则关系以及证明责任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刑法的解释应该遵循体系性原则,如何把刑法解释得更为合理,与体系里的其他部分相和谐,应该是刑法解释所要追求的目标。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要追求一种和谐的刑法解释目标。把本罪的解释与刑事诉讼结合起来解释是本文所运用的方法之一。因此,本文从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出发,把本罪中的“说明”行为定位为程序性要件而不是客观方面要件,并反驳了本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种例外的观点,同时认为证明有罪的责任始终在控方一边,辩方需要承担的是举证责任而非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