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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国新三板转板制度,本文采用现状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针对新三板定位问题、新三板转板制度设计问题、新三板监管制度问题这三大问题,首先对我国在这三大问题的现状作了阐述和分析,随后比较分析了国外及有关地区的制度安排,最终结合理论及国内外经验就其中的关键性问题提出对策。 在转板制度上,首先必须将新三板市场的宏观制度直接纳入《证券法》的规范中去。其次,对于升板制度应当借鉴台湾的升板制度,建立新三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直接衔接、流通便捷的“绿色升板通道”,并确立相应升板制度。对于降板制度,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降板制度,学习英美及我国台湾地区严谨完善的降板制度,防范重蹈我国香港地区资本市场因退板制度不完善曾导致的上市企业质量下降的不良后果,为了提高三板市场企业质量一方面必须实行严格的降板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对降板公司和相关投资者提供救济和保护措施。 在监管上,通过深入比较分析美国和英国的监管模式,得出英国自律监管模式具有能够快速反应市场需求的优点,及欠缺公平性和普适性的缺点;而美国由证监会主导的监管模式具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公平性,但也会存在监管制度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市场交投不够活跃的情形。因此综合这两种模式,结合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应采取以证监会监管为主导,以做市商制度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股转系统公司自律监管优势的综合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