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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实务界引领的以探讨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制度为着眼点,研究如何控制行政执法随意性的课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重视。特别是2009年,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包括三个附件),该意见作为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个裁量基准,对各级环保部门在实践中如何更恰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了细化、量化的规定。本文主要从分析该《意见》出发,剖析其立法时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针对问题找到相应的对策,以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为完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奠定理论基础。本文的第一部分,阐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本理论,首先明确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随后阐明理论界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概念和性质有哪些观点,通过批判和整合学者的不同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在厘清了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论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哪些功能,为后文的分析做了铺垫。第二部分,阐述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包括哪些内容,笔者主要从环保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所适用的基本规则、处罚的原则、处罚的目的、处罚的幅度、处罚的手段和处罚的程序等方面予以具体论述,分析得出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立法上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三部分,笔者从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的标准过于原则、制定程序不规范三个方面,分析环保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针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首先,规范制定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体,一方面明确制定主体为省级环保部门,另一方面各环保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其次,细化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标准,既要缩小处罚幅度,对处罚情节进行格化,又要丰富考量因素,建议灵活的考量体系。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五部分,从“提议、专家论证、审议、决定、发布”等几个步骤完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作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