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债的关系成立后,若债权没有办法获得满足,则有赖于篇中债务不履行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来寻求请求权的基础,可见债务不履行归责原则的重要性。同时,债务不履行乃至于其归责原则的完善不仅是近年来国际间此起彼落债权法修正的核心任务,更是合同法现代化的标志。继日本完成民法典首次大规模修改之后,我国的民法典修编也进入民法分则部分。因此,本文以日本债权法归责原则的修改为中心,以体系完善为视角,对日本归责理论及其归责体系的修改进行研究,观察其归责理论的发展并分析日本归责原则在修法中存在的体系上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反思我国归责制度尚未完善之处,得到解决相关问题的启示,并提出相关修法的建议。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与研究范围,并提出了所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探讨日本债务不履行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以及修法后的最新动向。首先对日本在民法典制定之时的情况与学说议论、民法典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与归责原则有关的理论、债权法修改过程中的变化与理论适用情况这三部分来对日本债务不履行责任归责原则进行研究,其次从归责体系的角度思考此次修法的原因,最后归纳总结其修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落脚在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上,主要从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对我国归责体系进行分析,指出当中存在体系之间未充分协调的问题。并根据前文的探讨与分析尝试提出了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