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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进步,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的变革,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关于行政合同争议处理的司法制度却不甚完善。在理论研究层面,由于我国行政合同制度起步较晚,行政合同理论深受民商法理论影响,尚未形成行政合同争议诉讼救济制度的完整理论体系,在许多问题上还存有分歧与争议;在立法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匮乏,缺乏对行政合同发展的有效指导;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因行政合同引发的争端越来越多,但争端的解决情况并不乐观。一方面行政合同争议案件很少进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多被当做普通民事合同交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行政合同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现状极其混乱,大部分基层法院,不管是民事审判庭还是行政审判庭都只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以打擦边球的态度来对行政合同案件进行审理。因此,为了完善行政合同理论,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合同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作用,必须对行政合同争议的诉讼救济制度进行变革。本文以我国的行政合同实践与理论为基础,同时参照域外行政合同的司法制度,认为完善行政合同争议的诉讼救济,首先应当从理论上明确行政合同的定义和范围,减少分歧与争议。其次,借助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契机,呼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题,将行政合同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去,交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并引入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同时,为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要通过立法明确行政合同争议的原告范围,并重点关注行政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完善相关的规定。再次,在法律适用上,因为行政合同自身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所以行政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并不排斥私法的适用,在有特别法的情况下适用特别法,没有特别法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最后,文章分析了因行政合同特殊性而产生的其他问题,包括行政合同优益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其法律规制,对行政合同前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在诉讼中对行政合同的审查与对其他行政行为审查交叉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