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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催生了一些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而且这些新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同于传统的犯罪行为,通过网络技术进行犯罪越来越普遍,这给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网络虚拟物是否具有财产性质?是否能够成为侵犯财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特定机器是否具有可被欺骗性?是否能够成为诈骗罪的被欺骗对象?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分歧和争议。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周某等三人盗窃案为例进行分析,对周某等三人在网上冒用身份信息获取消费积分换取礼品如何定性以及对盗窃罪和诈骗罪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对如何区分网络中其他财产犯罪有所启发,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参考。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共约15000字。第一部分是案由,即周某等三人盗窃案。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主要包括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以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第三部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部分罗列了对周某等三人犯罪行为定性的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实际被害人来决定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还是诈骗,如果电信公司为被害人,则应成立诈骗罪,如果客户是被害人,则应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第四部分是对案件的法理分析,本文讨论的重点也在于此。首先,对本案的犯罪对象消费积分的定性进行了探讨,得出消费积分具有财产性质,可以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的对象;其次,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并且分析了对案件处理的第二种意见的不合理之处,即不能根据实际被害人来决定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最后,对特定机器是否能够被骗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机器具有被骗性应具有的条件。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本部分回应了对案件处理的几种不同的意见,概述了法理分析的经过,得出周某等三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