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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对外经济交往增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产生债务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产生的债务性质的认定及清偿关系到债权人及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关系到正常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清偿的现行规定过于简略,有关司法解释分散,且存在某些冲突,导致其认定与清偿在理论上及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分歧。本文以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债务的认定及清偿为研究对象,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在借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在该方面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制度的立法建议。本论文正文共分成五部分,共计两万余字: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清偿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第二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性理论研究。该部分首先介绍并评析了学者关于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概念的代表性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正确认定对维护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介绍并评析域外有关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现行法。该部分对《路易斯安那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清偿相关现行法进行介绍,具体包括:立法体例、认定标准、清偿与追偿规则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这两个地区的立法进行评析,以便于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域外借鉴依据。第四部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其不足。此处介绍我国相关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分析其不足之处,具体包括:立法体例不科学且不成体系、认定标准不明确、共同债务的范围不清晰、举证责任分配不确定、夫妻之间清偿和追偿规则过少、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公示方法缺失等。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清偿制度的建议。此部分针对上述具体问题,建议如下:构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体系、确立以“时间推定”标准为主、“用途推定”标准为除外情形的认定标准、以例示方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限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创建夫妻追偿权行使的时限制度、完善婚姻登记机构为主的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登记公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