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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源起于美国的融资工具,金融资产证券化在短短的30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成熟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目前,仅在美国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已接近5万亿元,其中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市场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国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本文从介绍美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出发,对证券化的概念、构架、操作流程进行分析,进而探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和相关环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部分介绍了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内涵。笔者从证券化入手,说明证券化为由直接金融取代间接金融的趋势,并叙述了证券化的分类。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的不同论述分析,笔者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做出的定义更易被接受,即金融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过程。”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一般来说,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流程由构建资产集合、建立特殊目的机构(SPV)、转移金融资产、防范金融资产证券化风险和发行资产证券五个步骤构成。笔者选择金融资产证券化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简称FNMA)发行的首批担保抵押债券(简称CMO)为案例,通过分析其资产证券化的经验特点,探索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对我国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分析探讨了金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笔者通过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可行性和相关因素,提出了目前适合我国的三种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即“不良资产模式”、“基础设施收费模式”、“出口应收款模式”,其中“不良资产模式”为近期政府首要推进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路径设计,建议在资产证券化移转方式的选择上,采用债权让与式与信托移转式;具体的证券化品种应以债券和共同基金(信托受益凭证)方式发行;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操作上,应先以债权让与式的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为突破,再渐进地开展其他模式和构架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在立法建议方面,应在修订《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仿效日本、韩国、泰国的作法,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最后,笔者得出了目前我国已具备了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和基本条件,但这种制度从移植到完全吸纳,将需要一段涉及到制度、文化、市场环境等各方面的磨合时期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