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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的斗争中产生的,其渊源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后来在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确认。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以及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为其理论基础的。不同时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是不同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以个人价值为本位,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限制立法权,限制司法权;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强调社会保护的作用,以社会为本位,体现了刑法对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并重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指的是犯罪与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表现为:法律主义原则、禁止事后法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原则、明确性原则和刑罚法规正当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所要求限制立法权、限制司法权,所要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强烈召唤着律师的出现。律师职业是法律职业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而法律职业中律师刑事辩护功能的发挥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到底是什么?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但正是通过律师为委托人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辩护,正是通过律师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去促进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去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去促进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并体现正义。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也不可代替,对律师的偏见,对律师的歧视,对律师作用的削弱和限制,表面上受到伤害的是律师,但是从根本上讲受到伤害的是国家法制建设。刑法的根基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是民主,若无民主的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自由精神、秩序价值就无从谈起,无法实现。民主就是允许辩论、需要辩论,智慧在于说出真理,真理只会越辩越明,而律师作为以辩论为职业的群体,其作用的发挥与否,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良好标准,恰恰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良好标准。从这一角度讲:没有律师就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罪刑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