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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合同解除的案件,恢复原状作为合同解除的效果之一,立法上却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有关恢复原状的内涵、范围以及与溯及力的关系乃至具体规则的适用等问题均未提及。寥寥数语的立法条文,引发了学界和司法实务中有关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若干问题的长期争议。在司法裁判中更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导致各个法院审理的结果不尽相同,而不同裁判之下牺牲的是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深值重视。目前学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认识莫衷一是,在众多不同的论调中也仍然可见较为一致的多数说,即以解除有溯及力为基础构建的直接效果说。然而该说因为自身的逻辑悖论以及对当事人保护力度的欠缺,受到学者们的猛烈抨击,而且随着域外立法动向的转变以及清算关系说在解决逻辑难题上的显著效果,传统的直接效果说更是难以服众,质疑声此起彼伏。此外,纵使该说不断的修正与完善,然也未能止息纷争,学者们从各种角度对直接效果说进行考量认为仍存在众多需要斟酌之处。综上,立法上的空白、实践中的频繁出现、学理上的纷争,这些问题均导致了研究合同解除后有关恢复原状的定性与适用的必然性,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从逻辑上讨论自然无可避免地需要解释合同解除的基本法律效果,为此本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和线索,首先介绍合同解除的概念,同时对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关系进行阐述,以厘清合同解除的内涵与外延。我国合同法目前并未采取传统民法理论中有关的终止与解除分立的立法模式,但是二者终归存在本质上的明显差异,而且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将解除仅限于非继续性合同中讨论,有助于法律概念以及法律适用上的简洁清晰,更是解除制度外延划分的应有之义。其次,分析并指出合同关系作为解除标的的谬误,通过法理上的讨论得出解除的标的应当确认为原始性权利义务。接着阐释了在无溯及力的解释路径下建构合同解除制度更具合理性,并通过域外立法与法理基础揭示恢复原状与合同解除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再次,笔者介绍并评析了目前存在的五种解除效果的基本学说,并主要集中讨论了最具争议的直接效果说和清算关系说,通过采用文献研究、逻辑分析以及语义考察等多种方式,辅以合同解除的目的与价值,对这两种学说中针锋相对的观点分析评判从而得出清算关系说的合理性。同时通过介绍域外立法的变化窥探国外的学说发展动向,综合而言得出采纳清算关系说用以解释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结论。第二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首先对恢复原状的内涵进行界定,从恢复原状实现的目标出发,同时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基础得出恢复原状应采广义解释,包括原物返还以及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额补偿两种方式。然后分析恢复原状的性质,通过对三种学说的优劣比较,得出以清算关系说为基础将恢复原状请求权认定为独立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更具合理性的结论。再者,对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借鉴国外经验,以“全面返还”原则为基础,得出了应当确立的返还给付的合理范围。最后,对与恢复原状请求权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予以分析评价,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这两个问题上,基于清算关系说下的同一性概念,自得证明适用的合理性。最后,以前文所述的合理观点为依据,对当前立法条文需要具体细化规制的内容进行总结,与前文内容遥相呼应,并对理论和实务难题有所应答,以期实现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立法完善,对司法实践的适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