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虚假民事诉讼的制度以来,虚假诉讼案层出不穷。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使用各种手段,对虚假诉讼的查处造成阻碍,其严重的主观恶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虚假诉讼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异化了诉讼功能,同时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当事人缺乏诚信观念;法律规制的不足;法院在证据审查制度上的漏洞。因此,虚假诉讼发生于审判机关,应当终止于法院,庭审阶段对于甄别虚假诉讼作用重大,面对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审查虚假诉讼案件存在的诸多困境,笔者以为要规范证据调查程序,比如,通过强化法院职权调查取证,对当事人的私权处分作出严格限制,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有效识破虚假行径;通过合理分配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避免在事实确定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判断实体性权利,有效防止当事人因串通好而自认;通过规范庭审质证程序,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建立物证移交制度,推进举证、认证实质化,同时,针对各类证据的特征采用不同方法进行质证;通过合理确定各方诉讼主张的证明标准,防止虚假诉讼在证据层面的形成;此外,要构建虚假诉讼证据审查与认定的基本方法,以帮助法院在庭审阶段有效地审查证据,针对实物证据的各自特点,我们须适用不同的举证方法才能发现其矛盾、不合理之处,笔者通过分析虚假诉讼案例总结出以下举证方法:第一是对实物证据的展示、辨认与鉴真,其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举证方法;第二是司法鉴定与专家辅助,从形式、实质两个层面审查,涉及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及鉴定申请权的放宽;第三是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强制证人出庭并责令当事人到庭,进行隔离询问;第四是运用矛盾分析法、经验、逻辑、常理来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第五是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与认定,从三个角度逐一核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相关的证据规则。笔者以为运用逻辑、常识、常理、矛盾分析法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可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蔓延。同时,虚假诉讼行为入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适用刑法时需要注意前置法民诉法是如何规范的,在虚假诉讼罪视野下是否会出现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呢?民事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与刑事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存在矛盾时如何评价呢?笔者在此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望能够为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