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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和形势的发展,偷渡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一类全球性有组织犯罪,并呈现出集团化、科技化、复杂化、国际化等特点,使得对其的惩治与防范成为世界性难题。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而偷渡和偷渡犯罪的态势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公民偷渡的手段和范围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另一方面我国不再是单纯的偷渡出境国,外国人偷渡进入我国或从我国境内转渡的现象亦日益增多。但是,我国对偷渡与偷渡犯罪的研究及立法却比较滞后。
本文从横向国际对比、纵向历史考察的角度,立足现实对偷渡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具体的研究分析,全文共分6个部分。
第一章是关于偷渡与偷渡犯罪的概述。司法实务和相关理论研究很少将偷渡与偷渡犯罪明确区别开来,而笔者对偷渡与偷渡犯罪两个不同的概念则分别进行了详细解释,认为二者之间既存在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笔者认为,偷渡是伴随着国(边)境的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因而笔者在界定偷渡犯罪的概念之前对我国古代和近代史上的国(边)境管理进行了考察,介绍了国(边)境管理的历史起因、目的及意义。本文从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八个发面分析了偷渡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总结了现代社会中偷渡的特征,分析了其危害。
第二章主要介述域外偷渡犯罪刑事立法情况。分别介述了我国港澳台地区、部分欧美经济发达国家、部分亚非国家以及联合国的偷渡犯罪立法状况。据此分析,可以发现,这些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偷渡犯罪刑事立法的经验和特征主要是:反偷渡的重点在非法入境,而遏制非法入境的关键在非法入境的组织、帮助、接收行为;多数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通过立法对非法入境归罪而较少限制出境;一般不涉及出境后入境国签证问题;多通过专门的移民法而极少在刑法典中规定,立法内容详实明确利于司法操作;比较重视对偷渡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第三章是关于中国偷渡犯罪刑事立法之基本状况的分析。本章主要论述了中国偷渡犯罪的刑事立法沿革、现行偷渡犯罪刑事立法的构成特征并就我国偷渡犯罪刑事立法进行了反思。我国古代和近代均对偷渡犯罪进行了严格的刑事立法。早在我国唐朝,对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处罚,将偷越国(边)境罪名划分为3类:私度、越度和冒度,规定了偷渡犯罪的渎职罪,如《唐律·卫禁》部分就有类似我国今天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规定。此外,对偷渡犯罪的自首、未遂的情况也作了减免刑罚规定,甚至规定了过失犯罪的情形。此后直至清朝,历代刑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当时国内外形势所决定,我国沿袭了对出入境严管、对偷渡严惩的惯例,直到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开放公民出境。笔者运用犯罪构成基本理论对现行刑法中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进行了具体评析,并对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偷渡犯罪法律规定进行了反思。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典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规定主要存在如下缺陷:一是整体而言偷渡犯罪的法律规定“厉而不严”,即法条密度不够而处罚过于严厉,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中罪名设置的模式是以中国公民实施犯罪为假想前提,而世界各国在出入境管理或移民法的立法中,大多是以外国人侵犯本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为假想前提的。与国外偷渡犯罪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的制定凸显重惩出境、轻惩入境的缺陷。如对于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和非法活动等常见违法行为刑法未有任何规定。过于严厉主要体现在妨害国(边)境罪法定刑的起刑点和最高刑均偏高,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及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等四个罪名法定刑的起点均为有期徒刑而没有管制和拘役的刑种,而危害相对更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法条却都规定了有期徒刑以下的拘役或管制。二是由于立法滞后对于偷渡犯罪出现的新行为规制不足,如近年来我国口岸边防检查中经常查获可疑人员随身携带大量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虽然执法人员明知道用于偷渡但却因现行刑法条文中无相关处罚规定而无法处罚。三是单位犯罪规定不足。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单位可以构成偷渡犯罪的情形规定太少,不利于打击偷渡犯罪。四是处罚手段有限。罚金刑适用不足,缺乏资格刑。
第四章主要探讨偷渡犯罪的若干司法疑难问题。从司法实务出发,从偷渡犯罪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以及裁量适用刑罚等几个方面对偷渡犯罪研究中较为特殊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了剖析和评说,提出本文的意见和理由。如本文认为偷越国(边)境罪中把“三次以上”作为“情节严重”入罪不妥,冲撞和闯入外国使领馆行为应当属于偷越国(边)境罪,分析了以欺骗手段取得合法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行为的定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相互交织行为的定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偷越国(边)的行为相互交织时的定性,以及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过程中同时实施非法拘禁、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等犯罪行为的罪数问题。此外,对偷渡犯罪的既遂和预备等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也有重点地作了探讨。
第五章“偷渡犯罪立法完善的构想”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分析了偷渡犯罪刑事立法的三个决定因素:偷渡与偷渡犯罪的变化态势,国家的相关公共政策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作者大胆探索性地主张对持骗领合法证件出境、骗取外国签证、和一般偷越国(边)境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将近年来出现的冲闯外国使领馆和国际机构、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工作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由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刑过高,与行政法缺乏有效衔接,本文提出根据行为情节对协助组织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进行适当区分,对情节一般的协助行为依照行政法处理,对于严重的协助行为则考虑增设“协助组织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予以刑事规制,其法定刑可明显低于组织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因为有些行为人实施了一般性的协助组织他人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不应当承担组织或运送整个偷越过程的全部责任。另外,笔者在本章还提出了偷渡犯罪刑罚轻缓化的主张,建议适当降低偷渡犯罪的法定刑,扩大单位犯罪范围,增加罚金刑适用,增设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出国境权利的资格刑。
结束语部分主要研究了偷渡犯罪的预防与治理。笔者认为,预防与治理偷渡犯罪,刑法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和措施,居于第二线的地位。有效地反偷渡活动,首先应该完善和制定有关法律,如修改出入境管理法、国籍法、护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尽早制定移民法等;其次,应建立统一、协调的国(边)境管理、移民管理体制,成立移民局,将出入境管理业务从公安部门分离出来,符合现实的需要,也实现与国际的接轨;再次,应该加强相关法理的研究,以及正确执法理念的教育与普及;最后,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偷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