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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作为一种有序文明的象征,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出现而出现,同时也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进入20世纪,自由、民主和人权等价值倡导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权利保障观念日益深入,刑罚本身的人道与文明受到广泛关注,刑罚朝向轻缓化发展成为不可逆的刑罚进化规律,再加之短期自由刑暴露出诸多的弊端,罚金刑便顺势成为刑法学界的新宠。近年来,我国出于提高罚金刑适用目的,在刑事立法中不断增设罚金刑罪名,然而这些罪名大都是建立在原自由刑的基础上以“必并处”的方式配置罚金刑。如此一来,限制了法官对罚金刑的司法选择,有利于提高罚金刑的整体适用率,但这不仅没有发挥罚金刑的轻缓化作用,反而造成刑罚的苛重。笔者认为,刑罚轻缓化不应是罚金刑作为补充刑功能的增加,而是罚金刑独立于主刑的扩大化适用。因而,为了避免单处罚金刑由于先天立法不足导致后期司法适用的畸形,实有必要加强对单处罚金刑的立法完善进行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4.1万余字,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单处罚金刑的立法现状分析。通过对单处罚金刑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发现单处罚金刑的立法呈现如下三个特点:首先,单处罚金刑的立法范围狭窄。如单处罚金刑罪名主要配置于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贪利性与侵财性犯罪,而大部分较轻的非贪利性犯罪与决大多数的过失犯罪都未配设单处罚金刑,造成单处罚金刑立法范围相对畸形、不科学的现状。其次,单处罚金刑的立法配置存在以复合罚金制为主,选处罚金制为辅,单科罚金制缺失的立法特点。与国外选科式或单科式的单处罚金刑配置模式相比,我国单处罚金刑立法模式过于保守。最后,单处罚金刑的罚金数额规定方式较为混乱。如无限额罚金制缺少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与自由刑不成比值关系等问题。第二部分:单处罚金刑立法的实践面向。一方面,以单处罚金司法适用数量较低、适用罪名范围狭窄、适用罪名主观状态不协调及罚金判罚的裁量权过大为切入点对单处罚金刑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证研究。另一方面,分别从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两个方面探讨导致单处罚金刑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上述现象原因。如总则中缺少缓解罚金刑执行难的具体措施,分则中存在单处罚金刑罪名罚虚设过多、过失单处罚金刑罪名过少等单处罚金刑罪名配置问题,这些都是导致单处罚金刑司法适用率较低的原因。第三部分:单处罚金刑立法配置的理论根据。刑罚作为刑事制裁手段,是为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而产生。罚金刑作为刑罚方法之一,具备所有刑罚功能的属性。同时,罚金刑又有区别于其他刑种的独特价值:首先,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与刑罚报应功能与预防功能相契合,符合刑罚的报应与预防根据。其次,罚金刑属于较轻的刑种,单处罚金刑能够较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后,单处罚金刑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符合刑罚轻缓、文明、人道化要求。第四部分:单处罚金刑立法完善的路径构建。着眼于单处罚金刑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文分别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试图通过两方面的协同并进,化解问题。一方面,修正分则具体个罪法定刑结构。如扩大单处罚金刑在较轻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的范围,完善和改进罚金刑配置方式和罚金刑数额模式。另一方面,从总则层面完善罚金刑的执行制度。如增设罚金缓刑制度和双层次罚金易科制度,以缓解司法实践中罚金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