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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制是现代法制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诉讼制度是否存在,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诉讼证据规则是诉讼实践中可操作的证据准则,它是具有实用性,规律性的证据操作规程,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准则,是司法实践中必须依照的尺度。证据是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是定案的依据,没有证据司法机关无法办案定案;没有证据,提出主张的一方就不可能胜诉。因此,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人类的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证据规则也随着历史的车轮不断的变化更新,证据的种类也层出不穷。人类社会经历了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20世纪70年代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技术、声光技术等高精尖科技的广泛应用,特别是这些先进技术被引进诉讼领域,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诉讼证据——“视听资料”。标志着人类诉讼史翻开了新的篇章,人类从“物证”时代跨入了“高精技术证据”时代。为顺应科技发展的潮流和司法发展的需要,我国在三大诉讼法中确立了视听资料独立的证据地位,将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引入诉讼法,这是我国诉讼法的一大创举,其他国家只将其列入原有的某种证据种类之列。视听资料这一高精技术证据对司法提出新的挑战,已成为中外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诉讼法对视听资料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仍是“杯水车薪”,缺乏实用的证据规则,而目前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偏重理论,而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对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鉴于三大诉讼法中视听资料都占有一席之地,而这三大诉讼法各自处理的法律关系、诉讼目的、程序、任务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证据规则也应不同,应确立不同的视听资料证据规则。拙文仅就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希望能对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起到一定的作用,为构建视听资料证据规则尽一份力。首先,对视听资料的概念进行探讨。目前法学界对“视听资料”这一称谓存在着分歧,如音像资料说、音像证据说、音像资料证据说、计算机证据说、视听资料说、视听资料证据说、证据资料说等。笔者从多方面对他们的主张进行批驳,论证他们的观点不可取,从而得出结论,立法上采取“视听资料”这一名称,即反映了其本质性,而且具有前瞻性,符合司法发展的需要,是正确的。对于“视听资料”的概念界定,许多学者进行了探讨,但下的定义不够准确和全面。笔者认为给“视听资料”下定义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第一,要正确认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第二,对视听资料的界定要适用三大诉讼法;第三,应以一种前瞻性的眼光来看视听资料。因此,视听资料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录音、录像和储存在电子计算机中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储存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对视听资料的特点、分类和法律地位进行探讨。通过对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种类的特征进行对比,得出视听资料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所不具有的独特性即具<WP=4>有特殊的物质依赖性、客观真实性、便利高效性、动态连续性、生动形象性、高科技性、易伪造、灭失性。并且,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视听资料进行分类。确立视听资料与其他的证据种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证明力。最后,对刑事视听资料证据规则进行建构和完善。这是拙文的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创新点所在。通过对国内外视听资料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其存在的缺陷的剖析,认为建构和完善刑事视听资料证据规则是非常必要的,应建立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取证规则、审查程序规则、采证规则、视听资料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规则,使刑事视听资料证据规则真正成为司法实践中随手可得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