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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人民监督员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程序和制度,主要内容是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核心内容是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中出现的“三类案件”(检察机关拟不诉、拟撤案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出与现行的司法体制及司法权配置是紧密相连的,正因为检察机关具有部分犯罪的刑事侦查权,所以彰显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进步意义。5年来的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逐渐显露出其价值,但5年来的实践,也暴露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监督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尝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思考和探析,并期待能对以后的工作有所帮助。本文主要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运行现状和效果作了分析,并在与国内外相关制度如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外部监督制度以及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如目前实践中地方人大就人民监督员制度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任命人民监督员无法律依据等。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围绕以后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案件监督的范围、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以及突破“五种情形”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