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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中西方有关婚内强奸的政治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制度构造等的历史演变的比较,对我国当前是否适合将婚内强奸犯罪化进行了追问,并在此过程中证明了由于强大的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婚内强奸若贸然以强奸罪来处罚会造成刑法与社会大众之间产生隔阂,产生异己状态:同时也证明了当我们面临妇女个体自由和婚姻家庭关系稳定这一两难的选择时,更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秩序,而不是一个违法的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本文亦以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犯罪构成的要件等对婚内强奸进行了考查,结合对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婚内强奸的司法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将婚内强奸以强奸罪处,有违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会使刑法过度滥用。这不仅扩大了其打击面,而且刑法轻易介入其它法律可以很好解决的领域,不利于其它法律效用的应有发挥。当然,这些考查都是与政治经济等条件的中西方比较及形而上文化价值追问相勾连的。 本文第一章列举了婚内强奸现状,并对其历史进行追溯。第二章清理了有关婚内强奸的争论。第五章指出了我国目前可以有效利用的解决婚内强奸的办法与途径,强调道德规范、调解机制及《婚姻法》、《刑法》等的相关规定都可对婚内强奸进行处罚。为逐步跟上世界立法潮流,本文还提出了引入别居制度作为解决婚内强奸问题的制度准备。至于文化等方面的解决办法,就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