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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处理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按揭房屋的分割规定几乎为零,因此,对于涉及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对同一类型的按揭房屋,实践中有些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有些法院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些法院将按揭房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仅就按揭房屋的使用权予以判决。这种处理方式,既不符合物权法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更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新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按揭房屋的分割也作了专门的规定,目的就是解决法院在按揭房屋产权归属分割过程中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按揭房屋的性质和权属的探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特别是婚前按揭房屋增值时的分割。以求突破以往的处理模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二部分为案由和案例。列举离婚纠纷中常出现的按揭房屋分割的典型案例,由此引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为按揭房屋的归属判断和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也不一。第三、四部分为争议焦点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是离婚纠纷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的焦点和难点。围绕此争议焦点列举分析我国按揭房屋实务裁判过程中常出现的争议问题。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试图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分析实务中按揭房屋分割难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难题寻找突破口。首先从按揭的性质入手,指出我国的按揭制度是区别于英美法系按揭制度的一种新类型担保方式,在此基础上将按揭房屋的产权类型化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对离婚时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按揭房屋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发生增值部分的正当性予以论证。在对增值部分的性质作出判断后,区分具体情况对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权属进行分割,最后对本文中的案例做简单的裁判指导。本文主要采用列举、类比及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