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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高明的法官办案除了个案正义、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外,还要尽可能追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助力“无讼”理想的现代版——法治、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巡回审判制度在中西方都具有悠久的历史。西方的巡回审判制度是随着诺曼征服逐步建立而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走向成熟的。随着近现代经济发展、司法体制完善等原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巡回审判渐趋衰落。然而,尽管如此,巡回审判在这些国家也远未消亡,甚至还创新出与巡回审判类似的便民司法服务体系。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巡回审判,从西方“舶来”,在国民政府和革命根据地时期得以建立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几经兴废,目前处于全面恢复的准备时期。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和正义产品的重要提供者,现阶段要在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更大作为,必须特别关注生活在基层、经济和诉讼能力等各方面条件有限的人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夸大城市(镇)在司法和法治方面的辐射能力,收缩法院在基层的战线,退守若干重要城镇。凡事有进就有退,如果法院在固守城镇的同时,主动出击,开拓乡土社会的司法服务市场,将廉价而正宗的司法正义产品运送到基层百姓家门口,就能击溃假冒伪劣司法产品,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百姓对司法不断扩大的迫切需求。现阶段,基层百姓迫切希望以低廉的价格就近购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产品、享受司法服务,而法院也希望有一种能以较低的成本、占领基层广大的司法服务和产品市场的新的司法方式。平易化、广场化的司法方式——巡回审判就是这样一个将司法正义产品运送到百姓家门口以供基层民众挑选的运输队,一个能助力法院和司法实现自身发展新飞跃的法宝。“扩延”巡回审判,包括功能和适用范围的扩大、延伸两方面。巡回审判的功能应当以解决纠纷为主,兼顾确立法治规则、促进司法统一和完善立法、形成政策三项功能。扩大横向的适用范围,要求巡回审判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方式中常态化、制度化,而且从民事纠纷领域扩展到刑事和行政审判中;在纵的适用范围方面,要求巡回审判主要从基层法院一审案件扩大、延伸到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审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