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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发生重复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各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的核心问题是赔偿方法与赔偿金额及赔偿范围的确定。重复保险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重要的保证措施,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对于保险人而言,重复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损失补偿原则,防止和避免发生主观危险,维护保险合同的最大善意原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重复保险制度可以起到增强安全保障的作用,尤其是在保险人破产或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重复保险减少因保险人资力不足而造成的赔付风险,增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重复保险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瑕疵和局限性,本文在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外国立法及相关学者的观点的前提下,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及建议。本篇论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论述重复保险制度:第一部分主要是重复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详细论述重复保险制度的意义,其重在避免不当得利、增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障、防止道德危机等;重复保险有广义的重复保险和狭义的重复保险,笔者赞同狭义的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根据不同的法系分为六要件说和七要件说,笔者赞成七要件说。重复保险常与共同保险和再保险混同,区分其相互间的异同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各国关于重复保险是否适用人身保险存在不同的规定和争议,本部分主要结合各国立法及学说来重点论述重复保险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笔者赞同重复保险适用人身保险,重在更多的保障相对较弱的一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第三部分主要是重复保险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包括通知的义务人、对象、内容及期限和履行方式,承保信息的全面掌握对风险评估非常重要,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除了使保险人科学评估风险外,还可约束投保人的某些不良意图,因此对投保人限定通知义务非常有必要。第四部分主要是重复保险的效力,这是本篇论文的重点之重,重复保险有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之分,善意重复保险重在论述其赔付原则,分为连带赔偿主义、比例赔偿主义和折衷赔偿主义三种学说;恶意重复保险的赔付原则也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包括全部无效说、后者无效说及效力差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