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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迅猛发展,必将导致制度和规范的相对落后。毋庸置疑,我国正处于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展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民间融资和正规融资两个金融市场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说,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也因缺乏明确规范而变得极度危险,因此,如何界定合法民间融资与集资诈骗,如何辨别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并准确适用,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就显的格外重要和富有意义。本文旨在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通过对同类案件素材的广泛收集,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尝试对集资诈骗罪司法适用中所遭遇到的部分疑难问题进行论证分析。文章首先对吴英案件事实进行了简要回顾,同时介绍了法院的三次判决,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中存在的各方意见进行了总结归纳,从而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其次,文章进一步对吴英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法理分析:一方面,通过对吴英案背后民间融资的分析,明确民间融资的概念内涵,从借贷主体范围、双方主观目的、回报率高低、行为人履约能力四个方面清晰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明晰吴英的民间集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认定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两部分分析吴英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吴英应以集资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文章最后,从吴英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入手,通过对法理依据的阐述,认为我国刑罚应当趋于轻缓,坚持“少杀、慎杀”,再从集资诈骗罪被害人的过错出发,进一步得出吴英被判处死刑是不合理的结论。“资金如水、堵不如疏”,如何更好地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完善我国法律对金融诈骗犯罪的规制,使刑法能够真正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的功能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集资诈骗罪刑法规制的具体分析讨论,希冀能够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