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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前沿问题,他的重要性在于随着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在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善和人的有限理性条件下,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使代理问题成为现代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中,资本雇佣劳动被证明是最有效率的安排。随着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公司治理中慢慢引入了经理人员和员工等人力资本,公司治理的形式也由原始的单边治理演进成了双边治理、三边治理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这四种公司治理类型既反映了企业组织演进和制度变迁的某种历史发展趋势,同时也并存于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治理的趋势日益显著,显示出了公司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从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的实践来看,股东主权式单边治理的典型美国公司,由于20世纪60年代起公司的竞争力开始下降,人们对于传统的“股东至上”治理模式产生了怀疑。而在公司治理中更多体现“利益相关者理论”思想的日本、德国以及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却迅速崛起。虽然很难说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制度的安排是导致其经济困窘的全部原因,但是学术界在这种现实反差面前不得不开始反思英美企业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英美等国在实践中也转而主张按利益相关者理论来改造公司的治理机构。因此,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并通过各利益集团权力的制衡机制来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性目标,最终保持公司的赢利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共识。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来指导公司治理,首先得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分类,虽然以往学者对此有过不同的分类,但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本文借鉴布莱尔的定义,根据利益相关者向企业贡献的专用性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定性地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核心利益相关者、一级利益相关者、二级利益相关者和潜在利益相关者。不同级别的利益相关者根据其对公司的不同利益相关度对公司实施不同的监督权利,反过来公司也对不同级别的利益相关者采取不同的治理约束等。这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改革也具有借鉴意义。本文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可以侧重于借鉴“德日模式”的成功经验,在不断健全内部治理制度的前提下吸取“英美模式”的经验来优化外部治理环境,最终走上一条内外治理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共同治理”道路。这主要体现在引入共同治理机制可以有效激励各级利益相关者,并使国有企业员工发挥其应有的主人翁监督作用。但是本文并不是要求国有企业在原有的模式下寻求边际的调整,本文认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不是由改革者自身人为设计的,而是由市场机制内生而成,利益相关者利益价值最大化为企业最终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很好的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