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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健全,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的部署实施,如何把握和对待新形势下的民族平等问题,日益显现出重要的价值。
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为了保障民族乡人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为了贯彻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国家在不具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条件的较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了他们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乡级政权--民族乡,这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最具特色的形式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乡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障和促进了我国民族乡事业的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民族乡法制建设还落后于民族乡自身的发展,现有的民族乡法规已远远不能满足民族乡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强民族乡的立法工作,是发展我国民族乡的当务之急,是实现民族乡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之举。
截止2004年底,新疆共有43个民族乡,分散在11个地州,在广袤的大地上呈插花状分布。新疆各民族乡总人口27.22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1.4万,约占新疆总人口的1.45%。各民族乡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水平低,人均收入低。基于这些状况,维护社会稳定是解决新疆民族问题的出发点,搞好民族团结是解决新疆民族问题的基本点。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国内外既有的研究成果、相关学科的理论观点和学术素材为基础,借鉴和吸收我国民族乡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分析新疆当前民族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探索新形势下新疆民族乡法制建设的规律和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