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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绪论、对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六项基本制度的详细论述和结论八个部分构成。在绪论部分,论文明确了“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基本制度”的概念,指出“基本制度”是生物安全国际法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强加于其上的内容;之后,论文从三方面对目前生物安全国际法基本制度研究状况进行了评述;论文又从实践基础、理念基础和法技术基础三个方面,探讨了作为生物安全国际法基本制度的条件。本文所述的六项制度,就是基于这些标准归纳出来的。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在第二至第七部分中,将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基本制度归纳为风险抵御制度、信息交流制度、惠益分享制度、权利保护制度、贸易规制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等六个方面,对这六项制度的定义、法理依据、法律依据和典型例证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作为论文的主体,这六个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通过国际法和国别法两个方面,就所提出的基本制度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在这其中,风险抵御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基本制度;信息交流、惠益分享、权利保护、贸易规制等制度则因其直接关系到各国的利益,所以各国之间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分歧,此种分歧也反映在学术研究领域中;而损害赔偿制度则是生物安全国际法中最不发达的制度,论文对其原则和机制提出了构想。在结论部分,论文特别指出,本文归纳的某些制度在生物安全国际立法中有待完善,并强调论文的研究对象是基本制度,应将其与一般制度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