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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内涵入手,参考两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的界定,并得出基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特征由此很难给出一个概括性的本质化的定义,同时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奠定了知识产权的争议性的基础。随后,本文从专利权的诞生以及其制度化的历史考察和分析中发现,专利权自其诞生之初就天然的与专有使用联系在一起,但是此种专有的权利或封建特许与如今意义上以垄断权为核心权能的知识产权相比,并不可同日而语,即是说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更大意义上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产生之初的制度设计的目的。进而,基于历史的分析而得出的专利制度正当性产生怀疑之时,全面的考察和分析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理论进而显得必要,在分析了知识产权的劳动学说、人格学说、法定权利学说、激励论学说以及权利对象学说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作为自然权利说的劳动学说和人格学说在知识产权产生之初,以其强大的哲学基础和道德优越性成为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强大武器;但是自然权利说在如今法的第二性作用凸显的时代,其合理性和说服力收到强烈的质疑,由此而生的以知识产权目的作为其正当性依据的功利主义的激励论走上了舞台,但是现代以来的经济分析和实证研究却认为专利权却不能起到激励创新的作用,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励创造但是社会一般公众对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福利却享有甚少。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征的分析研究,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向属于公共产品方向倾斜的私人产品,所以目前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们认识为具有公共性的私人产品这一认识对知识产权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进而对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进行改造乃是知识产权本质使然。再进而,随着对社会公众对专利权的利益诉求为突破口,分析知识产权利益衡平机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架构,即公开机制和有限的权能、保护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专有权和公共使用、权利人收益权和其他人无偿或有偿实施等各方面的平衡。以此为出发点,分析现有的以专利权限制的各种方式为核心的限制专利权的垄断权能为核心的利益平衡的机制在实践上并不能带来很高的效果,比如,先用权不仅对权利人的限制很小,反而在实践上造成其他研究者的研究费用的浪费,更有可能造成先研究成功但并不享有专利权的不公平后果,甚至为投机行为设下了伏笔。最后,本文根据国内外学者针对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贸易(如:外国直接投资FDI)以及技术创新的关系的实证研究结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正相关关系,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自主创新并没有确定的联系,由此可见虽然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能带动技术本身的进步,这一方面说明功利主义的激励论的失败,另一方面说明,即使以知识产权制度来保障创新虽然不成功,但是是对贸易的发展仍然是有利的,进一步又印证了前文的关于知识产权已经发展为竞争的手段——这一结论。通观全文,本文笔者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历史分析、经济分析、社会分析以利益的平衡为尺度在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设计的论证和批评的基础上,得出虽然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相当的正当性但是目前的制度设计严重的缺乏对公众利益的考虑,应当对垄断权进行必要的改造,改垄断权为收益权等非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