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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纠纷与矛盾是诉讼程序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执行环节在诉讼程序中是关键性步骤,承担着终结性作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13年若干规定》),对纳入失信人名单库情形做了分类,并在201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联动机制完成信息共享,这正是现代社会利用信息网络手段提高执行环节信息化水平的表现,也是加快建设“智慧法院”路径之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互联网大背景下的产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让失信被执行人在贷款融资、房产、股权变更登记、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进行限制,极大的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发展空间,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发挥该名单制度所具有的惩戒、警醒和引导功能,从而构建信用社会。该名单制度核心所在就是利用公开信息的方式,让信息在阳光下流动,让被执行人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一方面利用被执行人的羞耻心,另一方面通过经济领域的挤压,让其主动履行,但不适当的公开行为势必对其名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产生影响。不可否认,被执行人先前不履行的行为应当承担后果,但所承担的后果应当与所产生的危害比例相当。此时将比例原则引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当中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比例原则通常适用于公法领域,能够对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程度范围予以限制,一方面通过对私权利的实质保障,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此举能够更好的规避国家措施过度干涉,乃至架空人权;另一方面也是能够不断探寻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边界范围,从而更好的促进公权力的行使。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本身而言,名单制度的主观化标准、无差别的公布方式和内容、与纳入名单制度不匹配的退出机制、救济程序的不明确等方面存在规定不明,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让比例原则发挥其功效,推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不断完善。充分利用比例原则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以规制,从制定合乎规范的,具有实操性的失信标准,保留生活必需品;合理规范启动主体;灵活规范期限;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应在合理限度内;强化监督与救济机制,在目的合法正当、选择最小损害措施、手段与目的之间不失比例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总之,若比例原则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用得当,各地法院和各联合惩戒的协助单位能够合理运用比例原则中的精髓,那么便能够客观地在国家干预人权划定外围界限,平衡互相冲突的法益,为解决执行难奠定良好基础。